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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官真“有才” 判决“忽悠”老农民

唐河法官真“有才” 判决“忽悠”老农民

审理案件没有依据,就用过期作废的法律。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以(2006)唐民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将一老实巴交的村民狠狠地“忽悠”了一下。
今年56岁的郜红合是唐河县马振扶乡下冲村委的村民,他居住的李扒村分为东,西两个村民小组。1997年8月20日,两村民小组同意将共有的一个废弃的堰塘交由郜红合承包,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而且经过唐河县司法局马振扶乡法律服务所鉴证,合同规定:由郜红合养鱼,期限为20年,从1997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郜红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对堰塘重新改造砌建,保证能蓄水,并开始养鱼。可是,直到2005年,8年的时间中,每到秋季当鱼长大时,一夜之间,鱼就全部死光。村民也怀疑是有人投毒。8年来,郜红合所承包的堰塘没有任何收入,在村民的劝说下,郜红合向村支书反映了无法养鱼的情况。村支书让其种莲菜,对此,2005年郜红合将堰塘由养鱼改种莲菜。

当郜红合看到长势良好的莲菜,心中暗暗高兴时,却收到了唐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有几个村民也看到一塘的莲菜,就“红了眼”。以违约为由,将郜红合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8日开庭审理。
庭审时,郜红合对原告人的身份提出质疑,村民能否代表村委成原告?而主审法官称:没有法律规定,村民不可当原告。
东组的村民称:郜红合将养鱼改种莲菜,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西组的村民称:郜红合投资建堰塘,保证村民生产,生活用水。没有违约。合同应继续有效。
郜红合辩称:我养不成鱼,种莲菜没有改变堰塘的用途。不同意解除合同。
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没有法律规定,被告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规定养鱼,而被告却种莲菜,违约在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唐河县马振扶乡下冲村委李扒东组,李扒西组同被告郜红合签订的承包堰塘合同。并支付李扒东组违约金25000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废止。唐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属无法可依,法官凭自己的“天才”,“忽悠”了一个不懂法的农民。而郜红合于近日才拿到的2006年12月13日的民事判决书,一种受骗的感觉油然而生,迷迷糊糊的问:“种子过期不发芽儿,农药过期不杀虫,为啥法律作废了还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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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官真“有才” 判决“忽悠”老农民

我也是唐河的。
不过,这次,我可不会替唐河的说好话。因为,在我们唐河,确实,很多这样的事儿。
当管的一天到晚的只知道去检查,去吃饭。
好多企业就是这样被他们吃得经营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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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懂法,还是不知法.
这个案子在马振扶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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