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内行人的见解(七)-被保险人未尽义务是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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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为其公司的18台大货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三者险并及时交纳了保费。2003年5月投保货车中的其中一台货车在行驶中与一台摩托车相撞,此事故货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发后,运输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随后以标的车制动和灯光不合格为由,对被保险车辆进行拒赔。
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被确认为制动和灯光不合格,这是铁一般的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和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确实危险程度增加,但没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事故前知道被保险车辆制动和灯光不合格,所以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他的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应该是相方协商处理,就是保险公司适当扣减免赔率,大家达成共识,但拒赔显然是不恰当!大家认为呢?